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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遛狗未牵绳被撞受伤,谁担责?
时间:2026-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今,宠物早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带给人们陪伴与温暖。但随之而来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也频频引发意外与纠纷。其中,遛狗不牵绳看似小事,却暗藏巨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受伤的是宠物,担责的是主人。

近期,谷城法院庙滩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再次明确:文明养犬不是倡议,而是法定义务;遛狗牵绳,既是保护宠物,也是保护自己。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底,周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村乡道,撞上张某饲养的萨摩耶犬。事发后,经调解,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张某2000元。随后,张某将其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治疗,花费17000元。因后续治疗费协商无果,张某将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法院判决

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公共场所,宠物管理人应妥善看护好自己的狗,防止其咬伤或乱跑。

本案中,张某作为犬只的管理者,未对宠物狗进行约束,导致宠物狗跑上乡村公路,被行驶中的车辆撞伤,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周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在未事先减速的情况下鸣笛,可能引发动物的过激反应,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承担20%的责任。案涉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于张某的相关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元(已赔付),余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3000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不少养犬人心存侥幸,认为“狗狗温顺”“短暂跑动无碍”,可意外总在瞬间发生。未牵绳的宠物突然窜出,不仅自身易遭车祸伤害,还可能引发车辆紧急避让、失控,威胁驾乘人员安全,造成“宠物受伤、车主受损、主人担责”的三重损失。一根小小的牵引绳,不仅系着文明与安全,更系着守护宠物、规避自身风险的法律责任。

谷城法院温馨提醒:外出遛狗务必牵绳,确保宠物全程不离视线;注意避让车辆与行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做到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爱它就管好它,让我们从牵好牵引绳做起,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公共环境,让陪伴更安心,让出行更放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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