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客户端
检务公开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领导介绍
内设机构
财务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签订了入股协议,就一定构成合伙关系吗?
时间:2026-03-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个体工商户甲的经营者黄某与王某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王某投资8万元入股,协议明确约定保本,承诺王某可在24个月内收回本金,若分红不足本金,差额部分由黄某补足;本金收回后,每月分红不低于投资额的2%,王某仅享有利润分红权,不承担任何债务。王某依照约定转账8万元后,黄某仅支付部分款项,未足额返还本金及相应收益。王某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剩余本金并支付分红。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书面或口头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合伙关系。本案中,双方协议虽名为入股,但王某仅投入资金,不参与该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亏损风险,仅按期收回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原、被告之间系名为合伙、实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应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协议中关于利润、分红的约定,应视为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因约定利率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最终判令黄某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王某偿还剩余本金,并支付符合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


康检要闻    检务公开    法律法规    以案释法    康检风采    检察文化
友情链接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