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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扫码付“定金”竹篮打水?——二手房交易定金纠纷以案释法,划定“定金红线”
时间:2026-03-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市民于某通过中介看中了东胜区某小区一套二手房。与房主儿媳初步议价后,急于锁定房源的于某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便自行扫码支付3万元,还在转账备注中写明“定金”二字。

不料数日后,于某得知该房已被房主以更高价格转售他人。于某认为对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被告方则辩称,自己仅受委托带人看房,并无代收定金的授权,而且收款后曾多次主动退还该笔款项,均遭于某拒绝,故不认可该款项为定金。

庭审中,双方围绕款项性质及代收权限展开激烈辩论。承办法官在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关系,最终促成和解: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3万元。这场因仓促支付而引发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纠纷虽已化解,但案件中关于定金纠纷四大核心问题要大家的重视引起。

第一,未签书面买房协议,定金罚则能否单独适用?不能。定金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是定金合同有效成立。本案中,买卖双方仅进行初步议价,未就房屋交付、过户等核心条款达成合意,主合同未成立,定金合同自然无效,无法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定金性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双方合意,要通过书面协议或双方确认的沟通记录,明确约定“定金”及相关罚则;二是实际交付,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需完成实际交付方可成立;三是法定限额,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第三,自行备注“定金”能否被认定?不能。定金合同的成立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单方在转账备注中写明“定金”,仅属单方行为,不具备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该款项应视为普通预付款。

第四,卖房人近亲属代收押金,是否视为已授权?不能直接认定。委托代理须有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如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房主事后追认。本案中,被告仅负责带人看房,其收款行为属无权代理,对房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郑重提醒:购房付款要牢记五点注意事项

为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东胜区人民法院特此提醒,二手房交易务必牢记以下五点:

一是书面协议是底线。务必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房屋交付、过户时间、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二是定金约定要书面。定金性质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款项直接支付给房主或其授权代理人,并索要收款收据。

三是核实代理授权凭证。若由代理人出面交易,应要求对方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无权代理风险。

四是完整留存交易证据。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看房记录等材料,完整固定交易全过程的证据链条。

五是慎付大额预付款项。未签订正式协议前,切勿轻易支付大额款项。确需支付的,应明确标注为“预付款”,并保留随时要求返还的权利。

房屋交易无小事,书面协议是核心保障。单方备注“定金”不具备法律效力,广大购房者切勿因急于购房而忽视法律风险。严格遵守规范交易流程,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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