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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租房陷阱需警惕! “合同诈骗”让你钱房两空??
时间:2025-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警惕

当前,我市公租房供需矛盾突出,轮候周期长。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市场缺口以及申请人“找房心切”的心理,以“低价长租”为诱饵,布下合同诈骗的陷阱,严重侵害了群众财产安全,扰乱了住房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近期,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就审查了这样一起以“虚构房源”为手段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某最终被法律制裁。希望通过本案的解析,能帮助大家有效识别和防范租房风险,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件回顾:“二房东”的骗局

被告人王某某,本身并无任何可长期出租的房源,却利用租客寻求稳定住所的心理,虚构自己“拥有大量稳定鄂尔多斯市公租房”的事实,并以“优惠价长期出租”为诱饵,与多名受害人签订了一年期租赁合同,在短时间内骗取了租金共计3万余元。骗得钱款后,王某某并未将其用于向真实房主支付租金,而是全部用于个人还债和消费。为了暂时稳住租客,初期他会临时为租客寻找日租房过渡。然而,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把戏很快因资金链断裂而败露,最终导致租客们被真实房主清退,落得“钱房两空”的境地。

以案释法

为何不是普通纠纷,而是刑事犯罪?

也许有读者会问,这看起来像是一起普通的合同违约或民事纠纷,为何会构成刑事犯罪呢?

核心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已远远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

1. 根本无履行能力:其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真实房源,完全不具备履行长期租赁合同的能力,欺骗是其实施犯罪的主要手段。

2. 钱款未用于履约:其将收取的公租房租金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和还债,丝毫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准备和投入,完全切断了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3. 造成实质性损害: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租客遭受财产损失,破坏了公租房租赁市场的诚信秩序。 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王某某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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