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经阅卷了解到,陈某某原系长江沿岸渔民,以捕鱼为生,长江全面禁捕后,担任赤壁市赤壁镇长江护渔队队员。陈某某工资微薄,配偶和子女均无稳定收入,家庭收入远不足以支撑家用,在其他同案犯诱导下,选择捕捞江鱼进行食用并赚取少量的收入。到案后,陈某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自愿认罪悔罪。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承办律师认为,陈某某因家庭负担过重,法治意识淡薄从而铤而走险,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大,获利较少,且其未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长江水生鱼苗育种,可见犯罪情节轻微,对长江水体并未造成实质性伤害,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都较小,从而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
在案件承办中,承办律师秉持“援、普”结合的援助策略,不仅仅从法律层面提供援助,保障被告人应有权利,还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对受援人进行思想教育。承办律师向其释明,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的重要行动。并向其提出法律建议: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积极退赃,表明自己有悔罪态度。3、主动承担修复责任,争取罪轻处理。
在承办律师的引导教育下,陈某某表示愿意退还赃款,并愿意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愿意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在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且存在自首的辩护意见。大部分辩护意见均被采纳,最终,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对承办律师的工作成果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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