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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守护食品安全
时间:2024-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大学生小吴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了一款保健品的广告,随即网购并每天按时服用该款保健品,几天后小吴出现了不适症状,严重超出正常的副作用范围。卖家承诺此为正品,但小朱将保健品送到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后发现其中居然含有四种违禁化学药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朱某与杨某某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朱某从杨某某处购买保健品,杨某某应当向朱某交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本案所涉保健食品经检测含有国家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故杨某某销售的保健食品因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向朱某十倍赔偿84000元,并退货退款。

法援提醒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购买、存储与食用食品时应该当注意食品安全问题,例如保质期、添加剂、储存方式和食用规则等。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我们也应积极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追责以守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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