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朱某与杨某某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朱某从杨某某处购买保健品,杨某某应当向朱某交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本案所涉保健食品经检测含有国家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故杨某某销售的保健食品因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向朱某十倍赔偿84000元,并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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