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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时间:2024-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某高中的同班同学,被告张某某拿走了原告杨某某的寒假作业及作业答案,杨某某向张某某索要,但张某某并未归还,双方进而发生口角及推搡,争执过程中张某某击打到杨某某面部,造成其门牙脱落,但因杨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无法进行种植牙手术,因此暂未进行相关的牙齿修复医疗技术。被告张某某系未成年人,现就读于某中学,其法定监护人系其父亲张某。

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高中学生,案涉事件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其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自身的行为是否正确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够预见到与他人发生厮打可能造成他人或自己受伤的后果,其拿走杨某某寒假作业及答案的行为是引起本案纠纷的起因,在杨某某索要后仍未归还,并在后续双方争执过程中击打到杨某某面部造成其门牙脱落,张某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杨某某向张某某索回自己的寒假作业及答案的行为并无不当,综合现场视频及各方当事人在公安询问笔录的陈述,本院确认张某某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由于张某某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承担。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示

未成年并不是过错行为的万能挡箭牌,不能采取“和稀泥”或“一个巴掌拍不响”的态度去应对此类案件,而应全面分析案件起因、经过、双方的言行是否超过一般交往行为的必要限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状态、认知水平综合予以认定,如未成年人存在过错,亦应接受相应处罚,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案各方当事人均是同班同学,虽是未成年人,但亦应遵守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校学习生活过程中,同学之间应本着友善的精神团结互助、互谅互让、共同进步,发生矛盾亦应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学校和老师协调解决,而不应好勇斗狠,争强好胜,更不该同学之间互相伤害。本案当事人虽均为未成年人,但也应对自己行为正确与否及相应后果有一定认知,案涉事件不仅导致原告杨某某身体及精神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也导致被告张某某受到了行政处罚、学校处分及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是应有之义,但对被告张,某某的校园生活及家庭生活也确实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案涉事件无论对原告杨某某还是被告张某某的生活均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实为不智之举,对本案中发生的不当行为,在此提出批评教育。希望当事之人均以此为诫,在日后的校园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在面对矛盾与冲突时,应先以友善态度行和谐之举,再谨言慎行以合理、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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