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某高中的同班同学,被告张某某拿走了原告杨某某的寒假作业及作业答案,杨某某向张某某索要,但张某某并未归还,双方进而发生口角及推搡,争执过程中张某某击打到杨某某面部,造成其门牙脱落,但因杨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无法进行种植牙手术,因此暂未进行相关的牙齿修复医疗技术。被告张某某系未成年人,现就读于某中学,其法定监护人系其父亲张某。
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高中学生,案涉事件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其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自身的行为是否正确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够预见到与他人发生厮打可能造成他人或自己受伤的后果,其拿走杨某某寒假作业及答案的行为是引起本案纠纷的起因,在杨某某索要后仍未归还,并在后续双方争执过程中击打到杨某某面部造成其门牙脱落,张某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杨某某向张某某索回自己的寒假作业及答案的行为并无不当,综合现场视频及各方当事人在公安询问笔录的陈述,本院确认张某某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由于张某某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