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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肇事后,用相貌酷似的亲哥哥顶替,将涉嫌逃逸!
时间:2024-04-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交通肇事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行为人往往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但若冒用他人名字顶替,是否构成逃逸呢?


本期【以案释法】聚焦“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问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不要心存侥幸、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1日18时32分前后,丁某无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碰到郑某,并致郑某摔倒在路面上。当天18时33分26秒前后,许某驾驶小型轿车对倒在路面上的郑某二次碾压。并最终造成郑某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作出事故认定,丁某因对路面观察疏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丁某因其无证驾驶,畏惧公安机关查处,于是假冒有驾驶资格且与其长相十分酷似的哥哥身份在现场报案,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并接受讯问,后出于心理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了自己真实身份以及无证驾驶行为。


丁某后被提起公诉、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情节,遂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案件分析

本案系比较常见的交通肇事案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运输肇事后如果存在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丁某虽然主动投案,却冒用自己哥哥身份,掩盖自己无证驾驶行为,主观上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且其冒用身份欺骗现场警务人员,属于非法离开现场,本质属于“逃跑”。


因此,应当认定丁某具有肇事逃逸情节。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交通肇事后第一时间要及时抢救伤者并报警,主动、全面交代身份、案情,配合办案机关处理,不要心存侥幸、弄虚作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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