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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缓刑≠无刑!社矫期间脱离监管 撤销缓刑执行收监
时间:2023-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13日,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缓刑考验期间,张某在襄阳市谷城县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定期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但自2023年4月14日起,张某一直未参加司法所集中学习,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说明情况。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张某未果。

经向当地派出所查询,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网上通缉。截止5月20日,张某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始终下落不明。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召开撤销缓刑听证会,并当庭裁决撤销原判决缓刑部分,对张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涂乾蓉到会开展法律监督。

很多人对于缓刑存在误解。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俗地说,缓刑是指将判处的刑罚暂缓执行,依法给予一定的考验期,缓刑考验期间没有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或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考验期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根据我国法律,对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因此,缓刑不等于无刑。缓刑期虽无高墙束缚,但有红线约束。被矫正的人员一旦不服监管,越过红线,就将被收监入狱,自吞苦果。

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仅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还涉嫌新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对张某撤销缓刑。若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人民法院还会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

社区矫正对象应以张某为鉴,吸取教训、遵守法律,认真接受矫正,学习文化,掌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崭新的面貌重新回归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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