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甲与吴某乙系亲兄弟关系。2008年,吴某乙的工作单位组织职工在曲靖市沾益区某小区团购住房,吴某甲得知情况后,即与弟弟吴某乙商量,自己以吴某乙的名义购买该小区的住房。
吴某乙同意了。随后,吴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于2008年12月15日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该小区的住房1套,购房款14万余元由吴某甲出资。
协商购房过程中,吴某乙与赵某于2008年11月7日登记结婚。为明确“借名购房”事实,2012年3月31日,吴某甲和妻子钟某,与吴某乙、赵某签订合同一份,明确该房屋是吴某甲出钱购买,吴某乙主动放弃名额。
双方还约定,之后将房产过户到吴某甲名下时,吴某乙、赵某不得收取任何过户费及购房名额转让费。
2014年2月18日,吴某乙、赵某办理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证上载明,该房屋为二人共同共有。2020年8月21日,吴某甲突发疾病去世,其妻钟某多次找吴某乙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事。因赵某要求对其进行过户补偿,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过户无果。
不得已,钟某和吴某甲的母亲尹某、儿子吴小某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其3人,由吴某乙、赵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