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进口肉类产品有严格的准入制度,有非常严格的屠宰、储存、运输、报关流程,以确保进口肉制品的食品安全。
本案中,天宁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周乾、吴坤明知自己售卖的猪副产品来自波兰疫区,相关产品无进口手续和检验检疫手续,仍予以销售,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被告人被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