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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进口食品≠安全食品!
时间:2023-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琳琅满目的进口食品涌入商超、便利店等。不那么“亲民”的价格再加上铺天盖地的宣传,让很多消费者几乎把“进口”和“优质”划上了等号。更有甚者,会花高价购买没有国家批准文号的“代购水货”。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波兰猪肚案,希望能够给广大消费者提个醒。


案情简介

周乾早年在本市天宁区某菜市熟食店专门经营牛肉、猪肚等熟食加工生意。虽然每天起早贪黑,十分辛苦,但一年到头赚的却没有同行多。后来,他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了很多国外的猪、牛等副产品进价低,可降低不少成本,赚取更多的利润。

于是,周乾在明知道销售进口肉类副产品需要检验检疫证明等情况下,仍通过私人介绍,专程赶到南京找到吴坤,从吴坤处进购无检验检疫证明波兰猪副产品,再转手卖给农贸市场一些小熟食店。

后民警从被告人周乾经营地点查扣其尚未销售的无中文标识、报关手续及检验检疫证明的波兰猪肚12箱。



检察官说法

我国对进口肉类产品有严格的准入制度,有非常严格的屠宰、储存、运输、报关流程,以确保进口肉制品的食品安全。

本案中,天宁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周乾、吴坤明知自己售卖的猪副产品来自波兰疫区,相关产品无进口手续和检验检疫手续,仍予以销售,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被告人被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完善和食品检验、检疫水平的提高,加之国外食品安全事件也屡见不鲜,进口食品并不一定比国产食品安全。

当前大家对食品安全越来越关注,但对这类“黑心商家”却难以鉴别,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购买牛肉、牛肚等熟食时谨慎选择购买渠道,尽量选择大型正规有品牌的店面。

另外,检察官也提醒食品行业相关从业者,要诚信、守法经营,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强化法律意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坚决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乃至有毒有害食品等行为!(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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