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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忙倒车出事也担责任
时间:2023-03-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5月7日晚,甲在公园附近散步,突然被正在倒车的乙撞倒(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查,乙和车主丙是亲戚关系,因公园门口人比较多,丙不敢开车,乙就坐上了驾驶座帮其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发生了此次事故。交警大队认定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无事故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甲与乙、丙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和解,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丙所有的车辆导致涉案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车主丙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原告甲请求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甲在本案中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乙、丙二人分别承担 70%、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无驾驶证帮亲戚倒车造成他人受伤的侵权案件,如何担责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丙作为车主,把车辆交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亲戚乙,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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