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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钢筋工被起重机吊钩撞伤 判决两家保险公司赔偿
时间:2023-0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卸钢筋过程中,钢筋工刘某某被刘某驾驶的张某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起重机吊钩撞击到头部、右眼部,致其受伤住院治疗。最终,判决张某所有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总计399704.06元。

男子刘某某,家住兴隆台区,在某有限公司工作,是一名钢筋工。2020年5月17日,刘某某在卸钢筋过程中,被刘某驾驶的张某所有的辽L×××××重型专项作业车起重机吊钩撞击到头部、右眼部,致其受伤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某右额叶急性、开放性脑挫裂伤,右侧额骨开放性、粉碎性、塌陷性颅骨骨折,左顶颅骨骨折,右眼眶内外侧壁、右侧颧弓骨折,颅内积气,头皮挫裂伤,右侧眉弓、上睑、右耳多发软组织裂伤。经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右眶部畸形(骨性),右睑下垂,上抬受限遮挡部分瞳孔边缘构成伤残等级十级。病愈出院后,刘某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所有车辆所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辽L×××××重型专项作业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张某,其雇用刘某驾驶操作该车辆,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起重机吊钩将原告刘某某头部撞伤,对此被告张某作为雇主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甲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案涉特种机动车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乙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认定,原告医疗费161236.06元、护理费15516元(431元/天×36天)、伙食补助费3600元(100元/天×36天)、营养费1080元(30元/天×36天)、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30320元(240元/天×543天)、残疾赔偿金80752元(40376元/年×20年×10%)、鉴定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399704.06元。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依法缺席审理。

2022年5月20日,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120000元;被告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279704.06元;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甲保险公司、被告乙保险股公司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辽L×××××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起重机吊钩将被上诉人刘某某头部撞伤,该车辆在上诉人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上诉人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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