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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周某某不服某派出所行政处罚纠纷案以案释法
时间:2022-12-27  作者:  新闻来源:东昌府区司法局  【字号: | |

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某派出所,第三人:申请人前夫之妻,复议机关: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2022年5月19 日,申请人周某某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给申请人周某某前夫及其姐姐发送信息侮辱第三人,干扰了第三人的生活。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并对案件进行了调查,询问了相关人员。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周某某给与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周某某不服,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服的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处罚过重,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第三人纠纷系因其与前夫共同生育子女抚养费纠纷产生,属家务纠纷,应批评教育为主或予以警告,若申请人不听劝告再予以处罚,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与处理

复议机关立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发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并且,申请人因抚养费纠纷已是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其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复议工作人员遂积极引导申请人追本溯源,帮助解决根本问题,实质性化解矛盾。在和申请人沟通劝导的同时,发挥行政复议机关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向申请人周某某说清违法危害性和处罚依据,用自身事例告知其应该如何守法,使其认识到错误,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后,当事人周某某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准备采取合法途径解决抚养费纠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被申请人某派出所对申请人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在收到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简单、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无论是通过复议还是诉讼渠道,其结果都可能与申请人的意愿相违背,也与申请人解决抚养费纠纷这个根本问题的初心相左,也起不到教育引导申请人遵纪守法的目的。在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保障复议权利的同时,站在申请人的角度,劝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方面可以减轻申请人的复议、应诉成本,从而投入更多时间、精力合法性解决抚养费纠纷这个矛盾焦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可以实现案结事了,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行政复议作为法定行政救济制度,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日渐凸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治安类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主体多、涉案范围广、矛盾冲突多样,新变化新情况更加要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坚持“把群众的事当成天大的事”的理念,夯实专业基础,提升应对能力,转变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多样化解决纠纷途径,真正做到复议为民,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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