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某派出所,第三人:申请人前夫之妻,复议机关: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2022年5月19 日,申请人周某某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给申请人周某某前夫及其姐姐发送信息侮辱第三人,干扰了第三人的生活。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并对案件进行了调查,询问了相关人员。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周某某给与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周某某不服,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服的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处罚过重,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第三人纠纷系因其与前夫共同生育子女抚养费纠纷产生,属家务纠纷,应批评教育为主或予以警告,若申请人不听劝告再予以处罚,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