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客户端
检务公开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领导介绍
内设机构
财务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屋顶漏水拒缴物业费,法院判决,得交
时间:2022-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陈先生家住某小区六楼顶层,房子老旧,一到雨雪天屋顶就会漏水。五年前,小区业主委员会聘用现在的物业公司,陈先生提出物业给他维修屋顶,否则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答应,双方一直僵持。物业公司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缴纳过去五年拖欠的物业费。庭审中,陈先生诉称自家房顶经常漏水,而物业公司一直未启用公共维修资金修缮。物业公司则表示,该公司接手小区物业工作时,陈先生住房屋顶就已经存在漏水问题,不应该由现任物业承担维修责任。至于是否启用公共维修资金,应该由业主大会决定。法庭审理后,判决陈先生应补交拖欠五年近7000元的物业费。陈先生想要启用公共维修资金修缮屋顶,应经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以案释法】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本案中,想要启用公共维修资金修缮屋顶,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可以先向小区其他业主释明,屋顶维修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争取同楼栋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是否使用维修资金,并对投票结果进行公示。


康检要闻    检务公开    法律法规    以案释法    康检风采    检察文化
友情链接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