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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炎药“主理人”
时间:2025-12-25  作者: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期,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及药品领域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不仅向相关行政机关精准提出了检察意见,还同步跟进监督了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此案件的办理让行刑反向衔接的闭环监督落地见效,行政机关最终对韩某作出罚款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韩某通过他人从药企购进苍耳子、辛夷、黄芪等中药饮片,加工研磨成粉末后,添加阿司匹林或扑尔敏等西药成分,自制成鼻炎粉末药物。明知该药物未取得任何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韩某仍向多名人员销售,累计获利三千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韩某明知自制药物无药品批文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但鉴于韩某系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代表“全身而退”:韩某违规制售未获批药品的行为,已违反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规定,对行政法益造成明确侵害。为此,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负责药品监管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对韩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确保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检察官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一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别跟风当“无证药主理人”——违规制售未获批药品,看似是“偏方赚快钱”,实则踩了法律红线,哪怕刑事不起诉,行政责任也躲不开,严守药品管理相关规定,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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