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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首例!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
时间:2024-04-29  作者: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被告人成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2023年3月开始,被告人成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在Telegegram 软件中,帮助他人发布有关“手机口”、“短信口”等内容的招募信息。成某某共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余元。本案中,成某某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违法所得已达到1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犯罪正在加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非接触式犯罪转变,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涉网违法犯罪多发,并衍生出其他新型犯罪,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聚焦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网络空间业绝非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虚拟世界背后是现实的主体,其行为依然是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在这个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在享受网络空间自由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网络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提高警惕,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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