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内部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各项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本院计财工作在院党组和检察长的领导下,本着依法依规履行计划、财务、装备职能,努力实现检察保障现代化,管理科学化,力求做到勤俭理财,保障有力,务实高效。
二、预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
计财装备工作应根据全院年度工作计划,科学合理测算预算年度资金需求,适时向院党组汇报拟提交年度预算情况,按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财政部门上报年度预算。
(二)预算执行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年度内因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增、减支出预算或增加经费时,经分管计财工作的院领导审核、检察长决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或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三、收入管理
(一)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院部门办案过程中暂扣的款项和应上缴财政部门的赃款不属于我院的收入,依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调整自治区以下法检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收入划分及有关预算管理事宜的通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
四、支出管理
本院各项支出由检察行政综合部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管理,经费支出要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一)预算支出审批权限及范围
本院各项经费预算支出实行分层审批制度。单项支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分管计财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含5万元)由检察长审批,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由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单项支出在1万元(不含)以上均需填写大额支出申请审批单,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二)报销审批程序及权限
院部门各项支出报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需经办人填写支出报销单,发票背面签字确认,并注明签字时间,所属部门负责人在支出报销单上把关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经费预算支出实行分层审批。
若提出支付申请时无法提供发票,经办人需填写预付款项审批单,原则上在付款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收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发票等相关报销凭证,填写支出报销单,按经费预算支出实行分层审批。
(三)报销时间安排与报销时限
为提高工作效率,每周一至三为财务报账日,其余时间为处理账务日,每月底最后一个星期的周五为结帐日。非特殊情况实际支出经费在两周内报账完毕,特殊情况可以延迟一个月,逾期检察行政综合部不予报销。
(四)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为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凡规定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公务卡财务报销手续。对于持卡人应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检察行政综合部应当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
公务卡管理参照《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执行。
(五)各项公务支出管理
1.办公费的管理
办公用品(未列入固定资产的易耗品)的采购由各内设机构根据本部门需求,向检察行政综合部提交采购申请报告,由检察行政综合部实行统一购置,按报销审批权限、程序和时限完成报销。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原则上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进行更换,更换由各内设机构报检察行政综合部,其中电子设备先由信息运维人员审核并提出更换意见,填写《电子设备更换情况表》,检察行政综合部根据使用部门和信息运维人员提供的参数或需求,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办理审批事项后,按政府采购程序或相关规定采购。
2.公务接待费的管理
公务接待参照《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3. 交通费的管理
车辆维修保养由检察行政综合部门负责,经办人员填写维修保养审批单,并按报销审批权限、程序和时限完成报销。
公务车辆加油,经办人员填写加油审批单,由检察行政综合部门审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在非定点加油的车辆,在报销时需附说明,并按时限要求完成报账。
车辆保险费,由检察行政综合部根据车辆状况,确定车辆投保险种,层报分管计财院领导或检察长批准后,按报销审批权限、程序和时限完成采购和报销。
4. 设备购置经费的管理
各内设机构需在当年度9月15日之前申报下年度采购计划,检察行政综合部对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并提交院党组会议决定,未列入下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采购,特殊情况确需购置的,应在院内审批的基础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需在准备组织采购前1个月向检察行政综合部提交技术参数,电子设备参数由需求部门协同信息运维人员向检察行政综合部提供;非电子设备参数由需求部门向检察行政综合部提供。采购项目受理后由检察行政综合部通知需求部门参与参数审核及开标。
所采购电子设备由检察行政综合部、使用部门、纪检人员和信息运维人员验收合格方可入库登记,填写《固定资产(电子设备)入库明细表》,其他设备由检察行政综合部、使用部门有关人员验收入库或验收登记后分发到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严格登记入库时间,并根据采购合同核实采购时限,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供货的供货商,检察行政综合部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要求扣除违约金。
5.差旅费的管理
差旅费的开支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62号)、《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鄂财行发〔2016〕125号)执行。公出人员严格落实出差审批制度,经费报销时需附出差审批单,未经审批出差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审批权限:各部门干警在自治区内出差,时间小于3天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时间3天以上(含3天)的,层报分管院领导和检察长审批。各部门干警在外省出差,需层报分管院领导和检察长审批。
职工探亲差旅费用,按国务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符合职工探亲往返车船票开支标准的,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探亲期间产生的伙食费用不予报销,试用期职工探亲差旅费用不予报销。
6.办公楼维修经费的管理
办公、办案用房维修、维护,由检察行政综合部提出维修申请,按经费预算支出实行分层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
7.教育培训费的管理
培训费参照《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本院或本部门组织的培训列入年初培训计划的,按照年初培训计划以及预算执行,报销支付时需附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原始单据。
本院干警外出参加培训,报销时需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培训通知等凭证,培训通知上需有分管院领导签字说明实际参训人员和批复意见。
未履行培训审批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8.会议费的管理
经院党组决定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当事先申报预算,经检察行政综合部审核和分管计财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参照《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9.图书、报刊及业务资料购置费的管理
各内设机构订阅年度报刊、杂志,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意见,由检察行政综合部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统一汇总订购。
各部门临时特殊需要的业务资料,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各部门自行购买,上级来文要求征订的,报销时需附相关文件。
10.人员经费、劳务费的管理
人员工资、加班补助、未休假补贴、社会保险、公积金、聘用人员工资等经费的核定,由政治部提供经费分配纸质凭证,检察行政综合部按时统一发放。
绩效考核奖金的核定,由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提供绩效奖金分配纸质文件,检察行政综合部按时统一发放。
11.因公出国(境)费用的管理
出国经费的管理参照市财政局、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68号)规定执行。
12.物业费的管理
检察行政综合部根据检务工作保障实际需求,提出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经分管计财工作的院领导和检察长批准后,由检察行政综合部申报政府采购。
五、结转和结余管理
结转和结余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以及其他资金结余。
财政拨款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管理。对于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应督促负责项目实施的内设机构抓紧实施,并采取措施监督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根据财政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六、涉案款的管理
检察行政综合部要加强与业务监督管理部的沟通,严格对涉案款的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涉案款的移送、接交程序和保管要求,及时存入涉案款专用账户,做到数清、帐清、帐实相符。
七、资产管理
(一)管理责任
检察行政综合部负责全院资产实物管理、账物管理和登记台账管理。
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固定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各内设机构提出采购申请,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经分管计财工作的院领导、检察长或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检察行政综合部负责采购。
(三)固定资产入库
对购入、无偿调拨、捐赠、馈赠入库的固定资产,由检察行政综合部根据发票及有关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填制《固定资产入库明细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四)固定资产出库
各部门申领固定资产,需填制《固定资产领用明细表》,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固定资产领用明细表》一式三份,检察行政综合部、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分别留存一份。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领用明细表》建立管理档案。
(五) 固定资产的处置
对报废、无偿调拨、捐赠、处置出库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内财资〔2008〕250号)有关规定,由检察行政综合部提出处理意见,经检察长审批,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拨或报废。
(六)固定资产临时借用
挂职、借调人员在挂职或借调期间,根据政治部通知以及经审批的《固定资产借用审批表》,由所在部门内勤统一到检察行政综合部办理资产借用手续,挂职或借调期限结束后,由检察行政综合部收回借用的固定资产。
借用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借用期限归还,到期办理归还手续。如果不能按时归还,要补办延期借用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检察行政综合部将按时收回。
对所借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拆卸、更换或以旧充好,如无特殊情况,在借用期间丢失、损坏或更换的,使用人要承担照价赔偿责任。
(七)固定资产移交
院内干警调整和变动时,对个人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移交,填写《固定资产交接表》。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内勤、移交人签字移交,送检察行政综合部备案。
(八)固定资产清查
检察行政综合部负责院各内设机构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对院内设机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
本部门内勤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随时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与检察行政综合部核对,保证院内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负债管理
严格控制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规模。对暂付或预付其他单位的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九、财务报告和账务分析
检察行政综合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实行支出进度月报告制度,每月向分管计财院领导报告财务支出情况;每半年向检察长报告财务预算收入及支出情况;每年向院党组报告本年度财务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情况。
十、财务公开
部门预决算相关信息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同时,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本院“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十一、财务印章、票据管理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二枚印章必须分处分专人保管,原则上不可一人同时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和会计凭证由会计人员保管,法人代表章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由出纳人员保管。
财务印章、会计凭证和重要票据必须放置在上锁的抽屉或保险柜中,不得随意摆放。
十二、财务人员管理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认真履行会计核算、监督和管理职能,建立规范正常的核算秩序,按时编报预决算,通过账务处理及时、准确地反映本院的经济活动,支付合理性开支,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等。
本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