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努力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行政诉讼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非轻而易举就能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存在诸多问题,如李某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行政机关其他纠纷一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并且未说明理由。为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制发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其直面问题和化解矛盾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巩固提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被动应诉向主动出庭转变,有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