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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傻傻分不清?
时间:2018-08-20  作者:  新闻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生活中,我们在订购房子、汽车等一些“大件”时,有时会交一小部分现金以示诚意,但因此惹上闹心事的情况不在少,因为牵涉到了“定金”与“订金”。“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作为消费者的你能分清楚吗?

案例:

   需要购房的李先生得知一处在建楼盘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就选了一套房屋,并按开发商的要求交了5万元押金(订金)。交钱时,开发商承诺,如果房屋买卖最终没有达成,这笔钱会退还给李先生。交付订金后,开发商又以交纳豪华防盗门的安装费等借口要求李先生再交钱。李先生决定不买这套房,要求开发商退钱给他。开发商变了脸,说5万元钱是“定金”,李先生不购买房屋是违约,没有权力要回这笔钱。李先生为此和开发商打起了官司。

上述案例生活中屡见不鲜,它告诉我们掌握一些法律小常识是非常必要的,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定金”与“订金”的联系与区别。

一、定金、订金的含义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法律上并没有对其性质作出界定,只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18条中规定,“订金”并非“定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认为,订金就是预付款,指当事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笔款项。给付预付款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付款义务的履行,且预付款为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的组成部分。

 

二、定金与订金的比较

 

(一)相同点

1.均为预付的款项。均是预先交付的,均为资金接受方提供了方便,为其履行合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2.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定金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依法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当其被用于抵作价款时,即被赋予了预付款的性质。

3.因为是预付的款项,则二者所支付的款项在数量上均不超过合同标的额。

 

 

(二)不同点

1.目的不同。给付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我国法律并不承认不以担保为目的的“定金”制度。当然,在定金的担保目的之外,当事人还可以有其他目的的约定定金,如成约定金、订约定金、解除定金等。给付订金即预付款的目的则因合同的性质、内容而可能有所不同,但本质上以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目的,不具有担保主合同履行的目的。

2.作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这是定金的本质,至于对方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价款的作用可以看作是一个次位性的预付款作用,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这个作用是不能实现的。而订金在客观上除具有解决合同相对人部分资金短缺的需要外,仅仅具有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的证明作用,而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付款当事人不同。定金给付人为合同当事人,至于其是否为合同约定的承担付款义务的当事人在所不问,承担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当事人以及相对人,均可以约定并交付定金。而订金的付款人一定是承担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当事人。

4.效力不同。定金的交付使得受定金担保的合同当事人取得定金担保利益,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定金的,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接受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同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和制裁违约人的效力。当事人负担的订金给付义务因为预付款的支付而消灭,但接受付款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性质不同。定金是债的担保方式,其作用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但本身不属于债的履行。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是以当事人对定金的交付与接受为生效要件的。订金的性质则是履行债务,是一种支付手段,属于履行给付义务的一部分,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效力。

6.基础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形成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定金不是基于主合同而生,而是基于定金合同而生。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并不构成从合同关系。

7.适用范围不同。除了借款合同之外,定金可以广泛适用于各类合同。而订金在适用时受到法律的限制,一般只适用于以金钱履行给付义务的合同。

8.限制不同。虽然定金与订金的额度都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给付价款之内,但是《担保法》第91条明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而订金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9.法律后果不同。支付及收受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适用担保法规定的定金罚则,支付定金的一方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对于订金,交付以后支付一方不履行合同,并不丧失返还订金的请求权;接受一方不履行,也不发生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只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约状况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运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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